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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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组织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124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津高法[2015]124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陪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 1 / 2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通过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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