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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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际字〔2001〕3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及外事接待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本着简化核算手续,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出国考察研究、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以及接待来访外国专家时发生的外事费用.

第二条 外事活动应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按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条 出国交流项目

1.公费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依照科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出国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2.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按经费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 第四条 出国留学项目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生的护照工本费(不含护照押金)、签证费、体检费、通信费及国内旅费均由课题组支付。

第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

国际合作获得的经费应专项使用。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国外到款通知外事及财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出国人员的报销规定

1.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择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所长及研究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般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在国外其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特殊情况除外.包干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国人员在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予以报销。

5.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6.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包干标准掌握.

7.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由经办人签字,外事部门审批。

8出国人员在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加强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

第七条 所外宾接待工作的报销标准

1.所邀请的来华外宾,在安排活动时,其食、宿、交通费须按财务有关规定制订预算,项目支出必须经外事部门审核。

2.院拨款委托所接待的来访外宾,由外事部门做好支出预算,实行专项支出管理.结余经费可用于所级其他外事活动。

3公费接待的外宾要求计划外的旅游、访问以及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及饮用旅店房间的饮料、食品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4.接待外宾的各项外汇收入,由所财务统一管理,原则上主要用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第八条 课题组接待外宾的报销标准

因科研合作或对外交流的需要而发生的外事活动支出,需经外事主管人员批准,财务处根据外事活动支出的有关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1.因接待外宾而发生的交通费、旅费、住宿费(含接待人员和外宾本人)凭实际发生的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外宾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20元以内标准据实报销,根据院及国家有关规定,接待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外宾,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补助费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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