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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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 号】闽政办发明电〔202024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

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20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下半旗等哀悼活动相关事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

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204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4410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相关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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