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机构设置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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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本集团及下属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也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条 集团设置总会计师。下属公司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和副经理, 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总账会计,专职会计和出纳等会计人员,各单位财务部最低人员配置需满足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各司其职,严禁任何一位财务人员既管钱又管账。

第三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预算、信贷计划和

资金计划等,并协助按照集团授权管理制度完成董事会审批。

2. 落实预算的执行和监控,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集团公司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

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3.参与审查公司基建投资、新项目发展及重大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4.负责全集团的资金保障决策工作,在总经理及董事会支持下协调、配合各业务板块达成运营目标。 5.参与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绩效考核的计算方案;

6.参与审核集团员工薪酬、奖金、福利方案,制定分红派息方案; 7.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

8.确保全集团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发现并完善内部控制缺陷,制止并处理不合规事项;

9.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开展全集团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11.批准集团内100万元以下担保协议。

第四条 集团财务部是集团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集团本部各项业务工作外,还对下属各公司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经理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新发展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财务部副经理协助财务经理工作,负责分管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部设财务经理,在所属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所属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所属公司财务部的工作,领导本单位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本单位财务计划,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本单位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本单位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确保本单位财务及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内部控制健全,财务人员职业素养符合并超出行业要求; 6.监督、检查资金支付、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舞弊、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部副经理协助财务经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集团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经理进行监交;集团下属单位财务经理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集团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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