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2023-04-16 21:23:1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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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一、合法性的概念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单地说就是政治统治秩序和法律得到民众心理认可。统治秩序的稳定也依赖自身的合法性在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来说,是在体地存在的,即不是有没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合法性类型的问题。()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借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的忠诚,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并非只有当今社会有合法性,古代社会也有合法化问题。() 合法化问题与阶级冲突有关。他认为阶级结构并非仅由社会经济分工而产生,而是基于种姓、身分、等级等的特权结构而出现,合法性因此与集体同一性而联系,而集体同一性以诸如语言、种族背景、传统或理智为结构基础,因此,合法化是以被规范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实施和保证合法化的组织(国家) 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策权(制定、执行规范) 保障着对社会分化的阻遏,并且,国家力量的行使则要求在将社会保持在其规范地被决定的同一性内。国家力量的合法性也因此得到衡量。

二、合法性基础与制度化

哈贝马斯通过把合法性基础与统治的制度化分离,解释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的三种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证明水平。第一种证明水平,哈贝马斯认为是只需要叙述性的证明水平,这种证明水平只需要叙述性基础就够了。这种叙述就是神话,在早期。第二种证明水平——本体论证明,即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证明。在雅斯贝尔斯所谓的人类轴心时代,孔子、佛陀、柏拉图、以色列先知、耶稣用理性化的世界观或宗教戒律及以此为基础的可教义化的知识形式,以终极性基础、统一化原则的论证取代了叙述,合法性因此与一种宇宙论的合目的性及合理性而联系和依存。第三种证明方式: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询问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哈贝马斯认为无论如何,对于现时代的合法化问题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证明水平已经成为反思性的,某种协议——这种协议乃是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涉及者中间产生——的观念决定着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最后,哈贝马斯把证明水平定义为使合法性产生效力并使它成为取得共识和形成意向的力量的理智可接受的形式条件。

三、合法性的运作

哈贝马斯讨论了现代国家在运作中的合法性问题,力图表明国家建构的过程与集体同一性的形式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有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从内在方面讲,国家被理解为一种经济系统分化的结果,该经济通过市场——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国家仅体现在发展并保证与市场相关的一套民法规则体系,保证着货币机制与相应的基础结构,国家不介入资本主义企业事务而是通过税收维持自己的存在。在外在方面,现代国家是通过一个国家系统出现的,国家通过民族这一概念获得了一种集体同一性。民族的出现使一种不同于古代宗教资源的大众社会动员成为可能,并对是否属于民族这一集体同一性而区别对待,在此意义上形成了主权的概念和资产阶级民法的规范性平等结构。

四、合法性危机

哈贝马斯把晚期资本主义称之为“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是指20世纪三十年代发展出来




的资本主义体制。与“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概念类似,是指有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通过分析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发生的许多新变化,包括当代资本主义危机趋势的新变化,形成了他的以“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为表征的当代资本主义危机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市场经济所内在地催生的不平等,产生了新的合法化问题。这种不平,不能通过民族动员的一体化而消解。为此,哈贝马斯认为解决这一危机的良药是大众民主和福利社会。通过把每一个人都作为有选举权的公民而使其卷入到合法化过程中, 用政治党派间的斗争卸去工人运动中对政治系统反抗的导火索。当然,这种导火索的真正消除,除了普选外,更依赖于国家令人信服地将自己呈现为社会福利国家,国家被假设为拥有弥补经济过程中功能缺陷的职能。因此,是否形成一项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产业政策,是否通过诉诸集体需求影响生产结构,以消除深深地渗入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结构性风险及是否在一个能承受的范围内纠正社会的不平等成了评价政府成绩的三个标准。同时,在若干限制性情境中,国家必须有效地为合法化完成上述三个计划承担任务,否则人们不承认国家的合法性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五、合法性理论的哲学基础

哈贝马斯指出了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合法性理论的不当,提出了自己的称为“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他认为,从语言学的观点来看,正义、美好这样的概念具有规范性已深植于人类的生活形式。因此,对于规范合法性而言,采用经验主义的中立观察者角度是不适当的;而规范主义则受累于自身的形而上学背景,难以回应价值相对论的消解和话语霸权的质询。因此,可行性的合法性证明的哲学基础是主体间性的,是一种在交往中由对话而达成的共识性规范。既非经验主义者认为的合法性不过是强者的利益,也非规范主义者认为的一种实体化的价值,即使这种价值是平等、自由与博爱。“重建性”的合法性不在于结果是什么而仅在于对达成结果的过程及结果的达成本身。在自由平等的对话中达成共识,这种程序性的结果导致了“公共领域” 的出现,即理论与实践并不直接相联,批判的武器通过公共领域的交往——对话——共识而成为武器的批判,从而在理念及制度两个层面实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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