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易耗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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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办公易耗品管理,严格办公易耗品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程序,节约办公成本,合理分配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公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以下的各类物品。主要分为一次性正常消耗用品和非一次性消耗用品两类。 一次性正常消耗用品:打印机墨盒、硒鼓、签字笔、铅笔、橡皮、胶水、笔记本、复印纸、稿纸、便签纸、信封、胶带、电池、曲别针、长尾票夹、订书钉、印油、纸杯等。

非一次性消耗用品:U盘、移动硬盘、订书机、剪刀、裁纸刀、档案盒、文件盒、文件夹、电话机、电源插座、计算器、垃圾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队办公易耗品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办公室为总队办公易耗品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制定总队办公易耗品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办公易耗品申请,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办公易耗品的采购、实物管理和发放,做好验收、清点、登记、建帐工作。

4.负责监督各部门办公易耗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财务中心是办公易耗品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办公室提出的办公易耗品年度采购预算,结合当年总队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定期办理资金结算。


第七条总队职工为办公易耗品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应按规定领用、保管。

第三章办公易耗品购买

第八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填写《办公易耗品申请表》(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25日前交至办公室。

第九条办公室库管员于28日前将各部门申购计划进行汇总,结合库存情况,统计出本季度所购办公用品,填写《办公易耗品采购申报表》(附件二),经办公室主任和总队分管领导审核后安排采购。

第十条办公易耗品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物品可由申请部门和办公室共同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必须按照采购单定期进行采购,不得无计划采购。若确因业务需要进行零星采购时,经办公室主任和总队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采购办公易耗品时,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的原则,按统一、择优的原则经筛选确定固定主要供货商,便于维修服务和结算。

第四章办公易耗品保管

第十三条所采购的办公易耗品到货后,由采购人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核实无误后,采购人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归类留存。

第十四条采购的物品由采购人员交库管员验收后方可入库,入库时,库管员应根据采购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并按所购物品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品种、价格等做好入库登记,同采购人员一同在《办公易耗品入库登记表》(附件三)上签字确认。对劣质品、有质量问题或未按计划要求购买的物品均有权拒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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