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管理细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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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管学院关于重修的说明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及《学生手册》,现经管学院对学生重修事宜做以下说明:

一、 学生报名重修前请仔细查看本学期各个学院的开课清单,确定本学期开课课程、并

且学分、课程性质(考试课/考查课)、课程名称与所要报名重修的课程相同。 二、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由学生提出情况说明,学

院商议决定后通知学生,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

四、 成绩低于67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高于或等于67分的不允许报名。 五、 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以三门为限。

六、 学生务必认真核对自己的重修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

七、 重修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后登陆。如重修成绩高于原成绩,以重修成绩替换原成绩;

如重修成绩低于原成绩,将不做成绩替换。

八、 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

替换原绩点。

九、 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咨询重修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办理重修手续。如在重修报名、

上课、成绩等方面有疑问,学生需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咨询,辅导员将问题统一汇总后报学院。

十、 重修办理过程中各项工作请严格依照时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经管学院

201191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086月修订)关于重修和成绩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如下: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

一、重修对象

1、学校给予学位警告者; 2、缓考者;

3、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获得绩点仍未达到学位标准或仍不合格者;(成绩低于67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高于等于67分的不允许报名。

4、成绩记载为“旷考”或“无资格”或有作弊行为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绩点未达到学位标准者;

6、学生考核成绩获得绩点达到学位标准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二、重修方式

1、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以三门为限

三、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登录

1、学生根据领取的教师课表插班上课,若与其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分配时间。 2、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若与其正常考试或其他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对未参加的考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此未参加的考试学校将在补考期间安排考试。

3、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单独记录在《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单》上(附件2开课单位收齐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更改。

4、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

四、其他

1、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教务处

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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