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货款结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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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货款结算的规定



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了规范与公司合作的快递公司及其快递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快递货款的结算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管理规定

3.1 快递货款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协议结算两类,如下规定是指公司和快递公司履行协议结算模式。

3.2 行政人事部负责和快递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洽谈结算模式。其中应包括双方权责、快递收费标准、快递服务要求、货款结算时间、货款结算模式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3.3 快递使用部门的使用人,如财务部、技术部、外贸部、采购部等,应在快递物件后自行保留好快递单据中的“发件联”,以备后续查询、对账和检索。如涉及物品快递的,使用人应自行确认物品重量。

3.4 财务部应在每月月初要求快递公司提供上月公司进出快递应付货款的发件清单。 3.5 财务部应将发件清单提交各快递使用部门,由使用人及时核对发件清单并签字。各部门对发件清单不管有无异议,都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财务部。超过时效不做反馈的,视同默认本部门的发件清单。

3.6 财务部在确认发件清单无误后,应要求快递公司开具发票,并在发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运费。支付方式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落实,可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 3.7 快递公司造成的退费和赔偿,在双方确认好金额后,由财务部在下月快递货款中扣除。 附则

4.1 本规定自文件发放当日开始执行。

4.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公司文件另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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