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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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2.26

【文 号】国税函发[1998]124 【施行日期】1998.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614日,实施日期:20111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2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国税发[1997]128)收悉。经研究,考虑到瑞丽海关是云南省出口卷烟的主要口岸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云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卷烟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同意自199811日起对从瑞丽海关出口的卷烟办理免税手续。 199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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