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克勇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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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克勇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津02行终37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教柱乜红石春 【审理法官】王教柱乜红石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克勇 【当事人】于克勇 【当事人-个人】于克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克勇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违法管辖受案范围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所发《宜兴埠镇旧村改造4号地地块拆迁通告和补偿方案》及十个街联合发布的拆迁通告违法”,上诉人所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1:44

于克勇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2行终379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克勇。 委托代理人于克礼(系上诉人之弟)。

上诉人于克勇诉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九街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一街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行初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起诉人所发安置补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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