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产生团结——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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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产生团结——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研究

【摘要】 本文结合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概述了涂尔干以两种社会团结形式为标准的社会类型的划分和维系社会类型的基础,并介绍了涂尔干的分工产生社会团结的构想: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产生了社会团结,但也带来了危害团结的反常的分工形式。



【关键词】 机械团结 有机团结 反常的分工

埃米尔·涂尔干(又称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介绍了社会团结的发展历史、原因和条件,三种反常的分工形式等内容,以此来支撑他的分工理论。总体来看,涂尔干延续了孔德、斯宾塞的社会分割论与社会有机体学说,将以环节组织为特征的低等社会和以分工组织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产生的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在历史的长河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社会类型,两种团结只是涂尔干为了研究社会整合划分的理想类型,他试图证明在消除或缓解了三类反常的分工后,分工对社会团结的作用。



一、社会团结的发展历史

1、机械团结

在人类早期的原始社会或氏族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湮没在广泛的集体意识中,自由和个性不能得到发挥,集体意识通过严苛的刑罚与律令惩罚各种危害群体相似性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物与人的关系一样存在隶属性质,时个人与头领的关系同今天物与人的关系是完全相同的。野蛮的暴君与他的臣民之间、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以及罗马家长与其后代之间的各种关系,都无异于占有者与占有物之间的关系。准确地说,这些关系只不过是一种单向的关系。因此,它们所表现出来的团结必然是机械的(涂尔干,2000共同意识维持了彼此相似的同质环节的团结,许多家族构成氏族,许多氏族构成部落,这种环节社会借助代表共同意识的中介机关(国家和君权)来施展自己的影响力,维持社会整体的凝聚力和团结。



涂尔干认为,维持机械团结的基础是集体意识与压制性制裁。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涂尔干,2000集体意识不属于法律、政治、科学等精神范围,它只是一种社会相似性。在社会早期,对侵犯集体意识的当事人实施惩罚采用的是压制性制裁。这种制裁以排他性的严苛甚至残酷为特征,是最根本的社会相似性的产物,它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这种相似性所产生的凝聚力。刑法作为压制性制裁的代表就是要保护这种力量,使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衰微下去。与此同时,刑法始终坚持维护所有人之间相似性的最低限度,使个体无法威胁到社会整体的安全。



2、有机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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