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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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

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机制,提高业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全国律师协会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践需要对本规程进行调整和完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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