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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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2、公布职位。

3、报名选择:由符合双向选择的人员个人报名,填写职位申请表,每人可申请两个志愿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到个人志愿职位以外的职位任职。

4、述职评议:对每位双向选择者,在进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述职评议。申请两个职位的人员,应按第一志愿职位参加述职评议。述职的时间、评议的方法和内容、打分的办法等,参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进行。一般干部的民主测评可与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

5、科室负责人提出任职建议名单:根据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的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和任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和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报名者进行选择,提出任职建议名单。任职人选一般应首先在第一志愿人选中进行选择,第二志愿人选超过第一志愿人选的,也可在第二志愿人选中选择。 6、决定任命: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成绩和科室负责人的选择意见,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一般干部的任命。其中需报备案或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干部实行委任制,也可实行聘任制。

对双向选择后无人选择的职位,可征求双向选择后没有


确定职位人员的意见,进行第二轮双向选择。第二轮双向选择后仍无人选择的职位,可以实行试聘制度,党委(党组)也可直接任命人员。对没有确定职位(含试聘职位)、又不服从组织任命决定的人员,实行待岗制度(试聘、待岗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区人事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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