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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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鼓励我校教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教育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教研人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 活动,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条 我校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

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的原则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中的职责和权限。

1.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4. 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 科研经费的确认。凡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汇入

学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经费汇款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名称,由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领取项目经费收据,项目负责人同时报送项目合同到科研处办理建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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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

3.项目经费的转拨。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转拨手续。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4.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并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按规定将结余经费转入学校事业结余中。

5.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每项不超过1000元。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 资料费,指收集科研资料过程中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进行科研项目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 等;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需要购置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软件以及上网费等;

4.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耗材等;

5.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印刷费用、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7.咨询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问卷、专家咨询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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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劳务费,项目研究支出的薪酬、劳务费用等;

9. 研究生助研津贴,指在项目经费支出中,对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支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10. 其他项目研究所需费用。

第六条 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

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建立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我校教研人员若以学校名义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将科研项目合同报送科研处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将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科研经费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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