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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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婚假管理

第二条 员工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男方年满25周岁或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够年龄方享受奖励假15天,共计18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及其他假期,婚假不顺延。

第三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放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第四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章 产假、护理假

第五条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


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申请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产假90天外,奖励产妇独生子女奖励假30天。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另奖励产妇晚育假45天。奖励假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第七条 女员工配偶在女员工生产期间享受护理假5天。 第八条 员工在休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三项)。 第九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四章 育儿假

第十条 育儿假是指女员工产假(含奖励产假,以下同)期满后,经批准继续休假育儿的假期。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上,确定不能承担本工资岗位的体力劳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的,经批准也可提前休育儿假。

第十一条 育儿假的期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1年、最长不得超过26个月。双方初次约定的育儿假不足2


6个月,职工在休育儿假期间提出续假申请的,经批准可以续假到26个月。育儿假只能在产假前后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育儿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工资部批准并签订《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在育儿假期间,停发其原劳动薪酬,享受以下待遇:(1)育儿补贴500/.人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2)女员工休育儿假的,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四条 女员工育儿假满后,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待业、待岗职工平等竞争就业。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费,以本人薪点工资为基数、育儿假期间按育儿补贴为基数,按公司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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