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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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法定,假日,待遇

青岛市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目录

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


(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三、法定节假日与加班工资 ①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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