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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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

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财法[2014]173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财法〔201417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14年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查范围、内容及最低样本量的分配

2014年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和调查内容统一按照黑财税〔201413号文 1 / 3










件要求执行。调查表、软件、参数(纸制报表和光盘),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后另

行下发。

根据黑财税〔201413号文件要求,我市调查最低样本总量调整为900户。为保持调查数据的稳定性,除高新区和经开区外,我市2014年分配各区、县(市)税源调查最低样本量与上年一致。(见附件1 二、样本企业(单位)的选取原则

按照黑财税〔201413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应按分层抽样的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本辖区内的样本企业:

(一)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地经济和行业特点的纳税大户(法人企业)作为样本企业。为保证样本企业的代表性,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与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密切沟通,做好样本企业的筛选工作。

(二)为了保持连续性和可比性,原则上参加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企业应纳入本次调查范围,但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核定征收”,或者登记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三)截至2013年底,我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共计391户,名单见附件2,下同)必须全部选为样本企业。

(四)本地所有上市公司(共计23户)、2013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共计3户)、以及2013年必须调查的其他企业(共计41户),必须全部选为样本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税源调查由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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