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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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 1 / 2








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410日前持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登记证

件)和已填写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认及信息采集。纳税人可与主管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联系并领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也可登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证件)继续有效。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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