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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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3]52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0.18 【实施日期】2013.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

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2013]5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13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 1 / 3










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

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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