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2022-04-10 22:21: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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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事实上,我们已经在有意无意地使用此种方法。分析实证方法作为一种理论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和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对其功过利弊的分析阐明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示。其优点表现在:

首先,通过严格区分各词语之间的差别,确保法律概念明确、清晰,避免了语义的混乱。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其内在要求就是用语的规范严谨,用词的准确无误。分析实证方法通过对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实在法的逻辑分析,理清了法律的概念,对象和范围,对因日常用语的使用所引起的混乱进行了清理,将非法律的观念逐一清除出法律领域。比如,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说是政治上的优势者对劣势者的命令,它包括三个要素即命令、义务和制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丁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术语,同时又比较了制裁与奖赏,法与具体命令个别命令,以及法与解释性条例和授权法的区别,指出许多非法律甚至根本不是命令的“术语”,由于人们日常用语的模糊而进入所谓“准确意义上的法”,引起法律概念上的混乱。奥斯丁以宪法和国际法为例说明了它们都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前者只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后者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国际道德,两者都因缺乏强制力、隶属和臣服而应排除在法理学研究之外。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制裁和强制力保障,没有明文规定制裁的宪法,其授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即部门法的具体规定,而不是自身的规定来行使和履行的。

自然法学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民社会正在形

成,而传统的自然经济和乡土社会正在解体。这就造成了一个真空的状态:传统伦理等调整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则不再起作用,而法律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被架空和违反。这就要求在现阶段中国,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规则必须体现正义、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必须被


政府和人民信仰,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这个时候,中国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实现宪法政治和民主。而自然法学派的内在价值观念,就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填补了现阶段中国法的一些价值和内涵的缺失。而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恰恰和自然法兴起和发展世代的状况相似,即都处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形成,人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的情况下,这也无疑为中国对自然法精神的吸纳提供了契合点。

如果有人说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只是创造了一个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不可验证的理论,有某种神秘色彩而不适用于中国实际的话,那是他们并没有看见自然法所内涵的正义、平等和自由的理想和其在制度上所确立的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它对于世界的民主政治和人权做出的巨大贡献。这是现阶段中国所最急切需要的。

社会法学当今,中国政治、经济文明的建设及其与国际政治、经济的关系正处在前所

未有的复杂情况。基于此,我们在考察某部法律时,应着重考察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情况,考察社会中盛行的人们的行为。

当代中国,更多务实一点的学者关注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直上,希望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部门法体系、符合法治要求的司法制度等,但是移植于西方的各种法律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为我国本土接受,对于这方面需要更加实证的研究。社会学研究经验,有助于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关注具体问题、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等问题,都要求我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现实的社会学分析。重视并置身于中国本土问题的研究以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才是中国当代法治和法学研究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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