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之路尚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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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之路尚很遥远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商界》 2016年第8



中国征信事业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32 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的建立,然而真正对征信事业的长远发展产生实质性推动作用的,是从上世纪80 年代末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领导的一系列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即将放开的个人征信牌照,代表着我国个人征信事业打破了由政府主导的局面,开始向更加市场化、商业化的竞争模式转变。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领的先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对征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个人信用报告日益重要

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申请房贷时,银行在审核个人信用报告之后告知信用不好,上调

利率或者拒绝贷款。申请者一看信用报告,才发现自己名下一张久未使用的银行卡一直欠着费。

个人信用报告可以体现个人的信用状况,被称为“经济身份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去银行申请贷款时,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都可以享受优惠。而信用记录不好,银行贷款就可能上浮利率、缩短期限、降低金额甚至拒绝贷款。除了放贷机构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都对个人信用有严格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中也会依法查询征信系统。在应聘求职、出国签证、房屋租赁方面,良好的信用也逐渐成为“敲门砖”。对全社会而言,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我国的商业征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问题是征信机构规模小,征信市场欠发达。此前人民银行批准一批民营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就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商业征信机构。

征信行为必须以保护隐私为前提

合理合法地进行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应用,是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我国隐私保护立法滞后,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个人隐私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在制定过程中,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市场上合法征集信用信息和不当采集、滥用公民信息、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规矩尚未健全,而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却已经迅速普及并深化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的认同和关注。于是,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应用乱象频出。

如何能在立法层面上尽快推进,明确个人信息采集与使用的原则及边界,特别是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成为推动征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在征信事业发展成熟的美国,基于市场主导型的征信机构模式和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从上世纪60 年代末到80 年代,相继出台了17 部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奠定了征信市场的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分别从信用报告的规定、平等授信的规定、债务催收的规定、信贷和租赁的规定等方面对消费者信用加以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征信机构的监管方面影响尤为重大。

市场失序对于所有参与者最终都是伤害,会浪费社会资源,贻误发展契机。在新兴行业的起步过程中,法律监管往往滞后,海内外大抵如此。


随着中国互联网、大数据领域应用创新的发展,中国征信事业亟需在国家层面建立配套的数据隐私及安全保护体系,明确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同时,也需要一个合理的过程,具有创新能力的征信公司应该利用窗口期,完善自身数据获取和治理能力,使数据使用透明化,并且积极参与政策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推动征信事业的发展。

数据孤岛影响征信市场良好发展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对非结构化、碎片化的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处理成为可能。但是,个人征信行业所需的三大类数据——金融数据、政府公共服务数据、生活数据分别散落在各主题机构中。对大量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数据,尚未实现统一的征集和标准化处理;政府公共服务数据则是由公检法、税务、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分别披露;生活类数据更是分散在日常吃穿住行用等各类场景中,线上线下数据混杂,一人多账户多设备或多人共享账户等问题导致线上数据难以归集到数据主体等问题始终存在。

除数据孤岛问题之外,数据质量也是征信方面的顽疾。由于许多传统金融机构在收集原始数据时,未能统一定义数据口径和在系统内部打通数据交叉验证机制,导致历史数据常常伴随着录入错误、信息缺失或冗余重复但又不一致等质量问题。新兴机构虽然能够更加快捷和低成本地收集线上数据,但也面临着信息主体不明、身份难以验证等问题。

从目前中国征信事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征信机构一般对独家数据有较强的保护意识,难以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如果能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或交换机制,则可有效降低数据获取成本。各家征信机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数据源头跑马圈地,影响了整体征信水平的提升。

目前,由于信用记录仍不全面,互联共享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尤其是失信成本偏低,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比如保险、证券方面的信息尚未纳入信用报告,大量信息散落于各个行业、领域、部门。

另外,明确的监管态度也是影响征信事业市场化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例如,牌照发放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着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观望情绪浓厚,特别是掌握了大量准确、权威数据的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事业单位,对监管政策变化的担忧使得他们在与准持牌机构的数据合作上游疑不定。下游的征信产品使用方也面临着“是否在合法使用征信产品”的尴尬境遇,因而在对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分享与反馈上,也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

目前,已经出现地方政府牵头或大型数据拥有者设立数据交易平台的情况,数据从生产、聚合、加工、到交易的价值链将逐步清晰。个人征信事业的基础资源供应机制,即个人相关数据合理合法的征集与交易机制,将在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改善。

信用文化不可或缺

信用文化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软件”,但信用文化的形成与“硬件”的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当前,我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守信激励不足,另一方面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欺诈、违约等失信现象比比皆是。淡薄的信用意识也抑制了社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而征信产品的多元化场景应用对于加强信用意识、支撑惩戒机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海外成熟市场,个人征信产品与服务主要被应用在金融借贷领域,但在生活场景中也有渗透。例如,在德国,部分业主会要求租房者提供征信评分。

目前,在传统信贷领域外,八家准持牌机构已经在积极拓展更多元的个人信用使用场景。这对于营造“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潜移默化地培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形成信用有价的经济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高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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