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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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

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8]5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9 【实施日期】2018.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 1 / 2








执行。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自有为

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区域内的企业呈点状分布,通过延伸或改造市政管网解决问题经济上不可行的,可由所在地政府、供水部门或社区(街道)作为接收主体,通过升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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