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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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22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5]22 20059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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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分级管理的整体合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4号)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要求,本着“指导、帮助、协调、服务”的原则,现就加强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二、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确保各项职能真正到位,推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展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要尽快明确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名单,及时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与原隶属政府部门脱离隶属关系,逐步纳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的多元化监管模式。对于已明确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产和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并逐步实现管资产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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