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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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资[2008]17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资〔200817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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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



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并控股经营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其他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2 / 3










(一)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的,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其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项目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可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投资项目实施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营)的其持续运行(营)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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