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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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精品,不断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更好地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三条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百花齐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组织

第四条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奖项实行限额申报。学校各人文社科单位的申报名额按照该单位科研成果统计数占全校成果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鼓励跨学科研究成果的申报。

第六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分为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三大类别。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不包括教材;论文类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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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常设一等奖、二等奖,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特等奖: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对开辟新兴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本学科的空白,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本学科领域有新的突破,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二等奖:选题上具有较大意义,在本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做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奖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初评、学部评审、评奖结果对外公示等评审程序。

各单位初评会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初评会对本单位申报成果按照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并从评审结果中推荐一定比例的成果作为一等奖以上候选成果,其余为二等奖候选成果。各单位初评会须对本单位初评入选成果做出书面推荐意见,陈述推荐原则与理由,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对入选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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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部组织人文、社科、经管学部对本学部下属单位的推荐成果进行评审,最终形成特、一、二等奖拟获奖成果名单。

拟获奖成果名单面向社会公示,社会科学部受理关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成果颁发获奖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以骗取奖励的成果,经核实后,在公示期内发现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在颁奖后发现者,发布通知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有上述行为者,五年内取消其申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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