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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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更好地为全体职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受公安部门委托负责中心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办理本中心集体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入户人员及条件

(一)凡招录、调入我中心工作的市外户籍人员,在珠海市内没有单独立户和房产的均可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且近期无法落实家庭户口的孩子,可随父或母入集体户口,但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孩子必须入家庭户口。




(三)市内招录人员户口不迁入中心集体户口。

第三章 户口簿的借用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集体户口:办理结婚登记、港澳通行证、公证、身份证、报考公务员、房产证明等。

第五条 职员凭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办理借用户口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应及时说明。

第六条 集体户口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簿页面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删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的迁出



第七条 与中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员,应在解除合同2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 职员在合同期内已有个人房产的应迁出集体户口,建






立家庭户口,与其子女一并迁出。

第五章 户口的注销

第九条 合同制职员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合同制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中心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因违反户口登记条例或本细则,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71日执行。解释权归市职员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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