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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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公布日期】1979.03.07 【文 号】

【施行日期】1979.03.07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7937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精神,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资比例缴纳: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中的团员,每三个月缴纳团费一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次缴纳团费五分,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其自愿。农村中县、社办企业中的团员,除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外,其余均按农村团员的数额缴纳。

三、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团员,每月纳缴团费一次,每次五分。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四、在中等学校,小学学习的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


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愿。

五、团员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及经常劳动收入缴纳团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六、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七、共青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免缴团费。 八、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该按照团章规定进行适当教育、处理。

九、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除上缴。团省、市、自治区委不再上缴给团中央。铁道系统,团的基层组织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各铁路局所收团费,除留用百分之五十外,上缴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交全国铁道团委,百分之四十交所在省、市、自治区团委。部队团费上缴比例,由总政组织部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团费上缴比例,由各部、委团委自行决定。

十、各级团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团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和贪污团费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开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各级团委应按期、按规定数额上缴团费。

十一、各级团组织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和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有关的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团员、团干部训练班的费用等。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开支应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十二、本规定自接到文件起实行,过去有关团费的上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此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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