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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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西方

从三大法学流派不同角度谈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影响源远流长。要想准确的理解法律概念我们必须从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理解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从三大主流学派区别进行理解

第一,从历史渊源上看,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理论产生的时代与理论构建本身存在紧密联。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从维护城邦、封建神学到启蒙思想家为资产阶级权利而辩护,再到为反对残暴法西斯而复兴。分析法学在二战期间盛行,强调社会秩序。社会法学作为资产阶级的另一流派,开始关注社会利益,缓和矛盾

第二,从哲学基础上看,其继承和依赖的哲学背景不同。

在法律概念解释的逻辑操作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实际上都在最后陷入不可知论。社会学法学派既是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又是以社会学为基本方法,但使法律的确定性荡然无存。不同的哲学基础,决定了各学派在对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时,所运用的方法与立场出现偏差。

第三,从内容上看,其分析和着重强调的方面不同。 自然法学将法的概念看作是抽象自然价值之载体,分析法学强调对规范与概念之逻辑分析,社会法学则认为法律概念的实际意义由动态的社会事实来决定。无论是哪一学派,由于构建框架的理论预设不同,而奠定了该流派在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运用的基本立场和分析着重点。

第四,从价值贡献上看,其体现出对法的发展的不同指导价值。 不同的法学流派从不同角度对法的概念的进行不同界定,体现出对法的发展不同的指导价值。自然法思想把法的概念与道德相联系,在界定法的概念时强调法的道德性,有利于法的良性发展之探讨。分析法学思想把法的概念严格界定于规范逻辑分析上,其意义在于强调法的稳定性、确定性,有助于秩序的形成。法学的意义在于将法的概念与社会事实相联系,使法开始关注社会矛盾。

自然法学派论述法的概念,将终极规范设定为上帝或自然理性本身,当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涉及到价值判断时,在具体原则和规则上就存在着可选择性。自然法规范本身具有高度之抽象性,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实际操作上往往取决于法官的价值立场。当然,自然法思想并不完全反对实证法律的有效性,但却受到强烈的条件限制。自然法学对法律的操作虽然亦从法律概念开始,并似乎在进行着严格的逻辑演绎,但在法律本体论上的立场,却严重损害了这一操作过程的客观性

实证分析法学派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主要集中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成文法极度推崇。第二,提炼出少数基本法律概念,并演绎出一个逻辑自足的概念大厦。第三,在逻辑层面、从静态的角度,从立法者的意志中寻找法律概念的本来意义,而不探究这些概念在与案件事实发生关系后的真实意义。第四,对法律概念进行操作时,他们宣称是客观主义者,并声称唯如此方可保证法学作为科学之资格

无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不在司法判决,而是在社会本身。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概念在功能上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生,因而它的实质内涵也必须通过对社会需求的分析来确定。尽管立法者在适用某一具体法律概念时也许已经考虑到了这些概念对社会利益的承,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势以及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面前,立法者对法律概念内容之赋予远远无法满足法官的需要。因而,法律概念的内涵绝非由立法者和法律文本自身来决定,此二者充其量为法官理解法律概念提供了一个架构上的参考。


在社会法学中,法的概念是不确定的。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决定了其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不同路径。因而,采取何种策略解释法律概念,并使其承载法律价值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将逼迫我们在法律本体论上进行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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