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民、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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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民、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7

【案件字号】(2022)09民终50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虞忠和李汉林张海静 【审理法官】虞忠和李汉林张海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忠民;李静;崔进;徐银生 【当事人】周忠民李静崔进徐银生 【当事人-个人】周忠民李静崔进徐银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忠民;崔进;徐银生 【被告】李静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1124日作出的(2021)09024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忠民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6-03 17:07:18

周忠民、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9民终50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原审第三人:崔进。 原审第三人:徐银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忠民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原审第三人崔进、徐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1124日作出的(2021)09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2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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