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宋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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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宋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3

【案件字号】(2021)11民终212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铭姜玲张玉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国庆;宋岚;刘涛 【当事人】李国庆宋岚刘涛 【当事人-个人】李国庆宋岚刘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国庆 【被告】宋岚;刘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8 02:19:20

李国庆、宋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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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1民终212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岚。 原审被告:刘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国庆因与被上诉人宋岚、原审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111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国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国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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