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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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各项收支均应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二条 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科、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科统一掌握执行。

第三条 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第四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门诊、住院患者当日发生的费用,当日入账,当日结算,及时报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应收不漏。

第五条 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第八条 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科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






准,实行指标控制。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科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科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科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第十二条 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第十三条 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第十五条 凡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须经院领导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专控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十六条 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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