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僧兵抗倭]少林僧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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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僧兵参加抗倭战争,大约始于明世宗嘉靖后期。关于此事记载很多。 朱云锦《予乘时小录》说:“明时倭寇作乱,总制胡宗宪始用少林僧兵。《云间杂志》说,嘉靖癸丑(1553)倭初至海上……按院蔡公可泉召少林僧兵百余人,其首号月空,次号自然,傍贼结营。

浙江宁波人万表(1498―1556)《海寇议》中写道:时值海寇出没,为江浙患……其后倭乱大起,万表结少林僧,习格斗法,屡歼其众。

顾炎武(1613―1682)《日知录》中的记载则较为详细:明嘉靖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1552―1554),少林寺武僧月空接到都督万表的檄文,率领30名武艺高强的僧兵开赴松江(今上海市松江县)一带抵抗倭寇。僧兵自成一军,持铁棍,作战十分英勇,最后全部壮烈牺牲。

以上几种文献中提到的月空、自然均是法号,而非法名,在少林寺无法查到他们的名字及事迹。至于少林僧兵分几次、各有多少人赴沿海抗击倭寇,至今也无史料可寻。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少林寺僧兵曾有数十人赴江浙沿海抗倭,他们多数牺牲于战场,也有少数人返回了少林寺。

袁宏道(1568―1610年,明代文学)曾游嵩山及少林寺,不但观看了武僧的“手搏”表演,还遇到一位“少时从征有功”的老和尚。袁宏道在《山中逢老衲――少时从征有功者》的诗中云: 头发遮眉白,归来五乳峰。 梦中闻虏笑,定起看经慵。 戒铁支为枕,衲衣挂在松。 闲时穿洞壁,欲去缚狞龙。

胡宗宪(1512―1565年,明朝抗倭名将)主编的《筹海图编》十三卷,卷六记“松江府”曾说:同知任环召少林寺僧兵击倭寇,朱发靛面,倭人望而败走。 “朱发靛面”之说,推测大概是少林僧兵在模仿那罗延神的形象。据说大力士那罗延神,赤发,周身青色,手持金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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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武僧抗倭,为少林寺在社会上博得了很高的声誉,以致伏牛山、五台山的武僧亦有号称少林武僧者。近人唐豪《行健斋随笔力图从僧名上考证这些人中哪些是真正的少林武僧,其依据是雪庭福裕的“七十字派系”。但是各种文献上记载的僧名也许是自号,而自号并无定则可循,所以考证的难度很大。如张鼐《倭变志》中提到的天池,七十字派中并无“天”字,而无方可从的弟子中确实有位天池悟源(生卒不详),他有一位弟子叫三空周了(1509―1565)。仍无法断定《倭变志》中的天池就是这位天池悟源,因为在少林寺找不到有关他的资料。 自正德年间以来,为征讨刘贼、王堂、师尚诏、倭寇等等,朝廷多次向少林寺征调僧兵,而少林寺的税粮却有增无减,以致发生了僧人“累苦”大量“外窜”的情况。经少林寺管事僧广芝、周参的申诉,万历元年(1573)十月八日,登封县发布了“为乞怜山僧分豁额外粮差以免外窜事”的告示。告示说:“本县少林寺僧周参告准,本寺僧累代迄今,旧有准勇节、应征调,屡有死功,尤当加乞优恤,免致粮差累苦,僧众不为妄补。且该寺原地与粮退佃已久。今蒙升任知县熊老爷新加税粮壹拾二石六斗四升,人五十丁。本寺管事僧广芝因此向前告准,蒙除豁蠲免,乞赐帖文、收照等请到县。据此案查,先奉本府帖文……本寺粮差除隆庆六年(1572)分照派纳,其万历元年以后,遵照司府帖文查照,一并除豁。”

但是到了万历九年(1581),皇帝颁圣旨“丈地均粮”,少林寺开垦的山坡地、已退还的土地又需纳粮,于是便有了万历九年的《登封县帖》《县帖》云:“寺僧状诉本县,少林寺自我朝国初,寺僧当纳粮差,照俗派列。本里里长于永乐十三年(1415)被蒙布政史司布政老爷年按临本县,见得寺僧应当俗差,悯怜,前地尽数退于本县,寺庄等里民人贺荣等一十八户承种当差与寺无干。后僧各依寺荒山用力开垦,山坡旱则苗枯,涝则冲流,薄收些少,焚修度日。先年,上司调遣寺僧,随征刘贼、王堂、师尚诏、倭寇等,阵亡数僧,屡有征调死功,情实可哀,仍令操练听调。宜报圣旨,丈地均粮。本县知县刘安行,看得古寺立见颓废,乞查旧有准勇征调死功,申明去后,拟合就行给帖。为此合行帖,仰监寺广美等照帖事理,本寺地土已经分豁,原额无粮。该里里书人等,勿得再行私自科派。”(少林寺石刻《河南府登封县为乞怜分豁丈地均粮以免逃窜事帖》历九年十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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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历元年及万历九年这两件公文可知,政府征调僧兵、乡里私自科派粮差,迫使不少僧人外窜,少林寺到了颓废的边缘。但是两件帖文下发后似乎并没有得以实行,到了万历二十三年(1595)十月廿八日,该县丁老爷又发布《告示》提出要“肃清规、杜诈害,以安丛林”,声称“敢有仍前不悛、肆行渎乩及侵占尺寸之土者,许管事僧具实逞举,以凭拿究”。虽然―而再、再而三,但政令已难以实行。

至明末,仍有少林武僧活动的记录。《明史史记言传》载:史记言由长沙知县调为陕州知州,而这里是农民义军攻略之要地,史记言遂出私财召募军士,而“聘少室僧训练之”。崇祯八年(1635)十月,老回回马守应率数万人攻克陕州城,史记言投火自焚,“两僧掖之出,曰:‘死此,何以自明?’乃越女墙下,贼追获之……遂被杀”。那两位保护史记言的僧人大概也同时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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