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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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包括国家预算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管理办公室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 学院建设资金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全面规划、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统筹安排使用由学院行政下达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学院自筹的全部资金,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资金必须按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学院建设资金管理在院长办公会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我院的有关财务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是我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 国家统一规划安排,分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纳入学院财务总预算。

第八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学院自 筹资金总投入额度确定当年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及来源。院财务处和基建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的资金总量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汇总上报。各建设项目应向财务处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预算的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等。

第九条院财务处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根据中央专项资金、 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具体办理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实 施中所需的业务支出、修缮改造支出等。


业务支出: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等。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交通费、租赁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章资金决算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基本建设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 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决算内容应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

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做好审计工作。财务 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院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和项目控制。 2、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3、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4、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全年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6、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对基本建设资 金实行管理与审核,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合理安排资金,时有责任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院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 计。

第十八条所有与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 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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