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地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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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地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水利厅财建〔2002732号,20029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地方自筹资金核算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地方自筹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完整地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及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坚持“谁受益,谁负担”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的筹措地方自筹资金,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如期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受益地区市、县及乡镇一级地方政府承担的自筹资金的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自筹资金仅指市、县、乡镇一级政府负责配套的水利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水利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民工投劳折资和政策性减免节约的投资等。

第五条 地方自筹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列入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给市、县的地方自筹投资,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所完成的投资以及政策性减免所节约的投资,必须纳入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完整地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六条 群众投工投劳是指地方群众投入到水利建设项目的劳动力,由地方受益人直接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所付出的劳务耗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中核定的单位工程人工费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减去已付人工补助费的差额部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折算为货币资金作为地方自筹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由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群众投工投劳组织单位应按规定签订投工投劳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按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其中专用条款增加部分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 群众投工投劳所完成的工程量验收合格后,由投劳组织单位填报群众投工投劳价款结算账单。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凭(1)投工投劳工程施工承包协议;2)投工投劳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3)投工投劳价款结算账单进行会计核算。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投劳折资"科目。

第九条 政策性减免投资指在批准的概算中应付有关部门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青苗赔偿、树木及经济作物补偿等应付的费用。由于地方政府实施减免优惠政策,使水利投资支出减少,所节约的投资可抵作地方自筹资金。 第十条 政策性减免的投资必须根据有关收费部门批准的文件、双方协议和县级以上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自筹资金入账依据,其账务处理借记“待摊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政策减免投资”科目。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群众投工投劳折算及政策性减免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建项目以前年度群众投工投劳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政策性减免投资,可比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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