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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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鉴定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成果管理,促进成果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教

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社政)[20036号)和《2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教

社政司函[2003]171号),制订本办法。

一、鉴定内容和鉴定等级

1.鉴定内容

1)是否已完成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研究成果内容及研究方法是否具有创新性及其表现;

3)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预期的)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成果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2.鉴定等级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级别。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

社会影响。鉴定专家有2人定性评价不是优秀者,被鉴定成果的鉴定等级不得为优秀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

社会影响。

不合格:未能完成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明显。鉴定专家有2人定性评价为不合格者,被鉴定成果的鉴定等级视为不合格

二、鉴定方式和鉴定专家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由社科司聘请专家召开成果鉴定会。集中鉴定和分散鉴定相结合:一般在每年3月集中报送鉴定材料,

相对集中鉴定日期、鉴定地点;有特殊原因者也可在其它时间申请鉴定。鉴定活动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应根据课题的性质、研究内容、成果投放方向确定,并遵守以下遴选规则:

1)专家组由5-7人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或非高校系统科研机构。根据回避原则,不从投标者所在学校和课题组成员中聘请鉴定专家。

2)专家组由教育部从人文社会科学核心专家库中挑选对鉴定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同行专家。对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应用研究项目,适当邀请政府

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3)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4)考虑到评标标准和鉴定标准的基本一致,应有一定比例原项目招标时的评审专家参加鉴定专家组。

三、鉴定程序

鉴定材料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左右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成果进行审阅,填写《成果鉴定意见书》(专家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

意见,签署保护被鉴定成果知识产权的协议。所有鉴定材料鉴定会结束时统一交还。会议鉴定程序如下:

1.解释鉴定办法

教育部参加会议的同志负责解释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规则;宣布专家组组长。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2.汇报和答辩

1)现场汇报项目研究情况。首席专家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重点是最终成果)的内容、创新

程度及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社会影响和效益等。课题组成员可以补充汇报。(60分钟)

2)现场问辩。鉴定专家均应提问,所提问题应直接、明确;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30分钟)

3.评议和投票

在论证、答辩之后,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专家投票时依据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

立做出判断,不受非学术因素影响。

4.形成鉴定意见

最终鉴定意见综合汇报和答辩情况、评议和投票情况以及专家个人鉴定意见形成《成果鉴定意见书》(专家组用)。内容包括:是否同意通过鉴定以及

鉴定等级;对项目研究的总体评价;对最终成果的具体修改意见等。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对于未通过鉴定者,专家组应提出处理建议:认为鉴定成果重要且具备修改完善条件,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延迟完成时间;认为鉴定成果不具有修改

价值,则建议撤项。

四、鉴定结果的处理

1.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鉴定证书或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

2.对未获通过者,教育部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进行处理:或限期完成,或撤项。在限期内完成任务者,根据首席专家的申请再次进行鉴定(一般采取

通讯鉴定形式),鉴定费用自理;仍未通过鉴定者,予以撤项。

3.凡被撤项者,项目后续经费不再拨付;责成学校对该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追回项目经费剩余部分;首席专家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

4教育部将所有项目的鉴定结果和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五、鉴定纪律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鉴定专家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

意见负责,不得因非学术因素对被鉴定成果作出不实评价。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鉴定专家须承诺保护被鉴定成果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或泄露给他人。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会期间或其前后,鉴定专家不得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或项目依托学校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其宴请或礼物礼金。否则,

一经查实,对鉴定专家、首席专家进行通报批评;申请鉴定课题做撤项处理。

4.遵守保密原则。鉴定专家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专家评议、投票情况和鉴定意见。否则,一经查实,对鉴定专家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纪律,参与鉴定的所有工作人员须同样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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