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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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

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 号】鞍民发[2014]34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鞍山市民政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鞍民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要求:“今后各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份,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就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由我市按规定给予伤残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发放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471日起,市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


公一级和二级的每人每月1678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每人每月1343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1007元。

三、发放渠道: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伤残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给单位)发给。

残疾军人所需护理经费按原渠道在优抚事业经费项目中分别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应按本文件规定,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本辖区的护理费标准。

(二)调整护理费发放标准时,要将文件分别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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