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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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1.14 2008.01.14 鞍民发[2008]2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鞍民发[20082 2008114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 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


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第七条 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各县(市)区提供医疗保障,保证其医疗水平不降低。

第八条 实行残疾军人医疗优惠政策。将残疾军人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接诊的医院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九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实行挂号、门诊、住院三优先;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有关政策,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逐日登记,建立个人台帐,实行单独管理 。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协调、审查工作。按规定要求审核享受医疗保障资格,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市民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登记。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基层民政部门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管理台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的管理和支付等工作,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审核和监管,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和资金保障。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情况制定年度预算,定期给社保局拨款。负责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及重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实施细则。残疾军人原有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此办法的,可继续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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