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财务管理手册制度物业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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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本制度明确了税务工作管理权责划分,规范了税务工作管理要求及操作程序,明确了税务工作管理职责与审批权限,为税务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2.0 范围

本制度具体针对各公司的税款缴纳、税务汇(清)算、税务稽查、税收筹划、疑难税务事项处理以及税务培训等工作提出规范及要求。 3.0 职责

3.1物业集团财务管理

3.1.1对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3.1.2 日常参与各公司重点税务事项的筹划工作;审批各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审批各公司税务汇(清)算和税务稽查应对方案;

3.1.3负责税务新政策共享,整合税务资源,组织税务培训、交流与学习。 3.2公司财务部

3.2.1结合具体事项,负责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并加以落实;

3.2.2负责公司的日常税务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汇(清)算和税务稽查应对; 3.2.3负责税务关系维护。 4.0 税款缴纳审批管理

4.1 缴税项目包含:增值税及附税、营业税及附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费用性税金等。

4.2 各公司应在每月、每季及每年正常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填写《税款缴纳审批单》,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会计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4.3 各公司涉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特殊税务事项的支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会计城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城市公司总经理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区域公司总经理 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物业集团总经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主管财务副总裁。 4.4 涉及总分公司合并报所得税的公司,每季度所得税预缴之前,需将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上报至总公司。

4.5发生税款补缴时,需填写《税款补缴审批单》,说明补缴原因、所涉税种、补缴金额并按照正常缴纳流程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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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5.1 各公司在向税务部门递交清算资料及中介机构进场前,须先根据项目实际操作情况自行测算及梳理,并将测算结果及拟定的清算方案上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审核。 5.2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在对外报送之前必须由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签批后上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5.3 汇算清缴如涉及缴纳税款的,其缴税审批流程同一般税种正常申报的审批流程。 5.4 涉及所得税须由总分支机构合并汇算清缴的,分公司需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季度内将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提供给总公司进行合并汇算,总公司在报税后及时将报税回执反馈给分公司,在合并报税中如遇重大问题总公司需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6.0 税务稽查管理

6.1 公司财务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当日,须以邮件的形式将稽查通知书及稽查的重点内容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如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之前即预知的稽查,须在预知时即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6.2 公司财务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后,应及时对账务进行详细的复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处理措施,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制定税务调整方案。

6.3 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寻找税收政策的支持依据,用以支持企业的判断,并做出合理解释。

6.4 公司在稽查过程中如出现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影响时,须及时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6.5 税务稽查结束后,针对本次税务稽查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以便建立长效机制,有助于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控制。税务稽查后,应以邮件的形式将此次稽查结果及公司的整改及应对情况等重点内容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6.6 区域公司财务部每年应不定期的对公司的账务处理情况、税务缴纳情况进行税务自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6.7 各公司在税务稽查过程各环节中所涉及的事项,均需审批到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7.0 税收筹划管理

7.1税收筹划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问题,避免由于主观判断引起的风险。

7.2 利用税收政策优惠条款或者政策弹性空间时,要充分考虑该税收政策的时效性、空间性和地域性。

7.3充分考虑收益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做好税收筹划,合理减负增收。 8.0 税务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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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公司进行税务清算前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缴税情况、公司资产、负债处理说明等情况。 8.2 税务清算程序

8.2.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8.2.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8.2.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8.2.4 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8.2.5 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8.2.6 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8. 2.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8.3 税务清算时注意的问题

8.3.1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8.3.2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8.3.3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8.3.4 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9.0 税务培训

9.1 为提高集团及各公司财务人员税务管理水平,更新税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定期组织税务培训。

9.2 税务培训形式包括集团内部培训、网络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9.3 各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度提交下一年度培训意向,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收集整理,确定培训重点、培训方式,制定培训计划并下发各区域公司。 9.4 现场培训由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9.5 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包括公司现有网络培训平台,安排网络培训。 9.6 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专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最新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定期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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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定专门税务人员,定期收集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并上报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

9.8 各区域自行组织参加地方税务相关培训,培训资料于培训结束后上传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整理后发放各区域公司,以实现资源共享。 10.0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物业集团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制度由物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起草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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