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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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

●故事梗概

2022121日,黄某与封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2022124日,黄某与封某举办订婚仪式,黄某将188000元彩礼和“三金”首饰给付封某及其父母。次日,黄某与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242日双方发生争吵,黄某发现封某情绪反应特别激烈,遂向封某父亲反映,封某父亲当日送药过来。黄某在网上搜索发现该药物是用来治疗精神疾病的。经黄某询问,才知道封某因被之前同居男友殴打导致精神障碍,并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封某及其父母明知封某患有精神障碍,却对黄某故意隐瞒。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封某及其父母归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做明确规定,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精神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封某患有精神障碍多年,至与黄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封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黄某结婚的真实意


思,且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黄某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与封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为与封某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及三金首饰,封某应该返还。关于彩礼返还的金额,法院综合多方考虑,最终判决:1、撤销黄某与封某的婚姻关系。2、封某及其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黄某彩礼14万元。 ●律师说法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及合法权利,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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