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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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1995)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三章 水费收交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19958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11日起施行。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012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511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

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

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扬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


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35元。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

水力发电水费标准:

()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的23倍计收。 ()小水电有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

()农民自办、国家未予补贴的小水电用水,按本条第一项标准的60%收费。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计收,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第十条

利用人工河、库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的,按其养殖总产量的1%计收水费;由水利工程设施专门供水养殖的,按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按吨位计收客货船舶过闸费,重载每吨次06元,空载每吨次02元。

第十二条

在人工河、库内航运的船舶,应缴纳人工河、库养护管理费。航管部门应按人工河、库的航程和货运量从总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该人工河、库的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明确的堤防(含圩堤),分别按下列标准计收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722日以前暂不收取)

()工矿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25‰收取;

()商业企业每年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收取。

第三章 水费收交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计收实物;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部分,可视其原因,累计加收15倍水费。

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的收交可采用以下办法: ()由受益县、区、乡、村逐级统收统交; ()委托当地财政、农业银行、信用社代收; ()委托粮食部门随粮代收;

()组织乡、村管水组织、管水人员代收;

()用水户事先预购供()水票或年初预交、秋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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