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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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乡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领取养老金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党费。

(六)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各村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上交县委组织部,再由县省委组织部转交州组织部。州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全体党员应当在每月30号以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收齐后5日内交乡政府党建办,党建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收支由党委办公室管理,具体账户由党建办代管。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必须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 款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必须存入银行营业机构,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

(三)乡党委办公室应当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定期通报(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四)本细则自201217日起执行 (五)本细则由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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