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的通知-澄府办〔2017〕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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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9.19 2017.09.19 澄府办〔2017260 扶贫、救灾、慈善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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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的通知 澄府办〔2017260

各镇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9

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和《海南省工商 澄迈县人民政府共建“商标富农”工程示范县合作协议》的精神,创造我县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培育自主品牌,扶持和促进品牌发展,发挥商标扶贫富农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品牌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涉农商标注册。在“商标富农”工程共建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涉农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续展、异议、复审等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事项的,由县政府委托代理机构全程负责,并给予全额经费支持,同一普通商标每年扶持费用不超过5000元,同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每年扶持费用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发展地理标志商标。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申请扶持商标的培育管理、产品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由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鼓励商标品牌推广。县政府每年对打造澄迈商标品牌的企业有如下情形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经县政府同意,品牌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给予不超过参展展位费用50%补贴。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销会和其它知名全国性展会(如商标节、广告节等)的,给予不超过参展展位费用50%的补贴;

(二)鼓励品牌企业扩大品牌产品出口,品牌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并实现品牌产品出口的,对成功注册的商标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在省级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中小微品牌企业向县外和外省市拓展市场的,对设置营业网点或扩大规模的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或给予用于相关投入银行贷款50%的贴息;

第六条 鼓励老字号品牌发展。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获得并经营被闲置的“老字号”品牌的,可在此老字号品牌重新确定商标权属且无争议,并实现经营后,根据对县财政所作的贡献,经县政府同意,对其获得此商标专用权所支付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县政府每年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介,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宣传澄迈品牌企业;

被县政府列为重点扶持的品牌企业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有商标管理机制、制定商标发展规划并每年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商标发展经验及进展情况的,视为驰(著)名商标潜力企业重点培育,优先对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对属于政府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项目扶持对象的,列为跟踪服务对象,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商标绿色扶贫工作组,开展商标专项扶贫工作。

(一)实行商标靠前服务。为贫困户和贫困户组织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从商标设计、注册、使用、授权、保护等进行全过程品牌建设服务,产生的商标品牌建设费用(含商标设计费、授权使用费、包


装设计费和品牌推广费)予以全额资金补贴。

(二)运用商标精准扶贫。协调组织建立以“商标富农”示范企业为带头的商标互助平台,实行“政+商标+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金融+强势媒体”的模式,实施“一村一品”,依托地理标志商标和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相应的特色产业,企业与贫困户共同发展。

(三)优先扶持品牌发展。商标绿色扶贫工作组应当定期组织研讨会,根据职能为扶贫项目企业制定品牌发展计划,各职能单位应对其品牌发展密切相关的种养技术、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扶,对涉及许可的优先受理。同时,帮助扶贫项目企业对产品进行包装设计、广告宣传、产品推广等品牌宣传,并对产生的费用提供全额资金支持。

以上涉及扶贫项目资金扶持的,由“商标富农”专项经费提供资金保障。 第九条 奖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企业于次年530前自行向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申请企业应提交“商标富农”工程扶持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书、文件、发票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由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每年一次统一拨付。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金从县财政预算内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916日印发的《澄迈县“商标富农”工程扶持办法》《澄迈县商标注册鼓励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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