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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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实施方案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理配置水资源和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用水效率,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水价分类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终端水价,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一)已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农作物类型 收费标准

粮食作物 0.08

经济作物 0.12

水产养殖 0.15

(二)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可暂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411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即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是每亩每年22元和18元;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自流用水价格:经济作物每立方米0.12元;供水养殖每立方米0.15元。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来作为过渡期价格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待具备计量条件后,再按照每立方米计收。


三、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

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超定额1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定额1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各档加价标准按照1:1.2:1.5执行。

四、其他

我县农业用水价格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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