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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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2

【字 号】河府办[2007]104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7104号)

印发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指按《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


数交纳的资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 残保金按属地原则交纳。残保金的收取,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河源的中央、省属单位残保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地税、财政部门代收残保金。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具体征收部门通报审核情况,共同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残保金缴清。

第六条 残保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的单位,按《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河府〔200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经2次以上追缴仍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企业经2次以上追缴仍拖欠的,可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企业交纳残保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在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交纳残保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业; (三)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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