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2022-05-03 12:42: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
家庭装修,试行,办法,管理

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1997415日颁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需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帖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成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成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除自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任意随意增加蒌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

1 / 3


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规,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1: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2 / 3


家庭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1.0.2: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3: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层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0C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0C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是100C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0C,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0C

注: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地面高500MM处测量。

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a6c77181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ef.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