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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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环罚决字[2020]51

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74497967 法定代表人:杨美华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长江西路8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61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胡集街道建管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桥港桥桥南河东雨水排口持续有红色水流出,排查周边企业,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围墙处露天堆放红色淤泥,雨水浸泡产生红色废水经雨水管网流入河内,发生水污染事故。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露天堆放红色淤泥,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020628日调查杨美华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06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的证据(照片)提取单为证。

我局于20207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积极整改,于202085日在《海安日报》上公开致歉,承诺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符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予以减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72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01环罚告字202048)EMS邮政特快专递回单》及202085日《海安日报》登载的《南通华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公开致歉承诺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同时将记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将保持一年不能修复。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818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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