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管理日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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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为规范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岗位,包括公司总部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各项

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岗位。

第二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

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交接完成后,交接人、接管人、

监交人三方必须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交接前的准备、移交、监交、移交后事项处理四个

阶段。

第二章 交接前的准备

第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

调动通知单。

2. 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名同意的书面辞职申

请。

第六条 接管人员必须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书才能与移交人员办

理交接。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 对已受理的工作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对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出纳人员

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则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

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章 移交

第八条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营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

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副部长的工作移交: 1. 经营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事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 银行资料,包括印鉴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 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 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 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8. 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 办公室钥匙。

2 经营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 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主办会计、综合会计的工作移交: 1. 办公室钥匙或者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2. 经管的公司及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

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现金总额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如有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 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 公司银行资料。 5. 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出纳的工作移交; 1. 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库存现金、有价证劵、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劵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

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劵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赏析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4.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

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 公司开户资料,包括公司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公司开户

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会计的移交; 1. 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 经管的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

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如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时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 项目的债权、债务(包括潜在债务)情况如在报表中没有反映的,应予以单独说明并移

交。

6. 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等)联系资料和其他资料。 7. 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情况资料 8. 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9. 其他项目财务资料,如业主资料、项目财务分析、历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10. 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出纳的工作移交: 1. 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 2. 办公室钥匙。






3.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

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4.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

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 项目开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等。 第十五条 临时离职的工作交接;

1 财务人员因病、休假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临时离岗,需要将工作交接的,应将工作交由互

不相容岗位的人员,具体由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制定接替人员,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 项目财务人员不得将其保管的财务印鉴交由本项目保管其他财务印鉴的财务人员管理。 3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将其保管的财务印鉴交由公司出纳保管。

第四章 专人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 为了明确责任,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1. 项目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项目财务负责人监交。

2. 项目经理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部分管项目的副部

长或财务主管监交。

3. 公司出纳、会计、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的

其他人员监交。

4.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副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司负责人、人力资

源管理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 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管理部部门存档一份。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交接,移交清册还应多填制一份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存档。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工作并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交接人与接管人应并行一段时间才能予以办理辞职或者调动手续,以便接管人能尽快熟悉岗位工作。

1. 项目财务负责人交接后,交接人应与接管人至少应并行20天时间。 2. 项目出纳交接后,至少应并行一周时间。

3.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副部长、财务主管、主办会计、综合会计及出纳交接后,至少

应并行1周时间。

4. 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并行时间的,必须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移交结束后,对接管人员的相关问题,移交人员有义务予以解答,该义务并不因移交工作结束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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