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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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一方面,它源于儿童保护概念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之间的冲突。中国儒家文化中"玉不琢不成器"将儿童视为应该控制和雕刻的物体。许多父母认为孩子只有通过身体上惩罚才能使孩子记得过错并予以改正。当孩子犯错误时,他们会对孩子施加身体上的痛苦,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刻记住错误并加以纠正,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为了让孩子纠正错误走上正确道路。在中国中,大多数父母并不完全了解法律知识。他们认为对儿童的打骂是最好教育形式,尤其是棍棒教育。惩罚,拒绝,统治,专制等成为养育子女的主要形式 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认为子不教,父之过玉不琢,不成器,孩子必须要听话,即无条件地顺从父母。中国第一部教育专著《颜氏家训》认为,体罚和训导是纠正儿童不良行为的有效方法。 陶芳标、张洪波等在《社会文化因素对安徽省农村儿童体罚行为的影响》中调查由父母带养的 1-14 岁儿童,结果发现 1 个月来,挨打发生率为 39.3%,打 3 以上发生率为 17.3%”,罚站或罚跪发生率为 3.5%,不让回家的发生率为 2.2%,不给吃饭的发生率为 31%”

在另一方面,忽视了未成年人也具有同成年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独立个体。在他们眼中,孩子是由我生育或其后代并且受我抚养的,孩子是归属于自己,甚至附属于他们。可见,家庭中的成年成员不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自己有对他进行处分的权利。

(二)年轻父母对孩子缺乏耐心

年轻父母由于本身年纪较小,加之为独生子女,缺少管教儿童的经验和耐心。一旦当年轻父母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随之将这种情绪转嫁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身上,造成悲剧。

(三)儿童家庭暴力监督惩罚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仅笼统地提出禁止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原则,对于造成家暴未成年儿童一般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仅有个别少数的案件造成了未成年人死亡、严重的身体伤害及残疾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刑法》的制裁。一直到 2016 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因《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很多部门仍坚持着法不入家庭的守旧错误观念,执法司法较被动,不干预不过问。因此,施暴者在施暴后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反复触碰和逾越法律的界线,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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