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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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强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 用好用活资金,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实现资金效 益最大化。 2.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集团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集团内资金。

2 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 算管理, 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 集团财务部按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3 合理调配,加速周转。集团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 况分析,及时、 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 资金情况, 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 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集 团专户。

4 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 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5 职务分离原则 5.1

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 , 不得由一人兼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 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

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 互牵制的目的。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 资金使用管理

1 集团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使用。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计划, 定各子公司所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集团公司按照核定 的定额流动资金来调剂各子公司资金。 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通过各自银行帐户, 不由集 团统一收支,集团只调剂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盈缺。

2 资金的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 都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分年度、季度、月度、周)编制资金预算。日常用 款计划由各子公司按月份在月末( 24 号前)向集团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3 对既无资金计划又未纳入本年(季、月)度资金预算的支出,应按程序调整 追加 预算,获批后才能执行。 对不符合集团规定的各项支出及超计划的支出和不按审批权限及职 责范围越权审批开支,各子公司财务部不予办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4 资金使用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按不同的原则进行控制和安排计划。

对收益性支出应本着节约、 合理和市场比价原则控制性使用, 对资本性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 及融资租赁的固



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应列入资本预算, 原则上应控制在整 个集团计提的折旧、 维修费等标准内,避免大量挤占流动资金。对集团公司进行产业、 结构 调整进行的对外投资或多种经营投资应控制在集团财务能力允许的限度内,以控制财务风 险。

5 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户帐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 用。

6 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按授权办妥付款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付款单 2 日后 3 日内付出款项。


4. 资金结算管理

1 结算原则 1.1 1.2 1.3

恪守信誉、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帐户,由其合理支配。

合同签定单位与资金结算单位原则上必须保持一致。即“合同单位、票据单位、 收付款单位”一

致。特殊情况,需取得相关证明或委托书。

2 结算制度和纪律 2.1

各子公司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各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 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原 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并在相关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示, 因特殊原因要支付现金的, 需提 供单位委托书和领款人身份证, 超过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金额, 由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 可执行。除被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理与现金有关的收支业务。

2.2

所有收款, 都必须开具公司正规的发票 收据)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经理允许可以 其他票据暂代,

但事后必须换取正规发票(收据)

2.3

所有的支付都必须凭合法票据和合法审批。经济事项发生后,需向对方索取正规 合法的行业发票

和行政收款收据, 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经权限人审批、 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 支付;预付款和资金调拨按集团统一表单填写,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

2.4

因公临时借款 , 一律填写“借据”经权限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根据“前款未清后款 不借” 原则,

无特殊情况不予二次借款, 所有现金借款一个月内必须报销或归还, 规定时间 内未报帐者, 财务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 对需经常性借支的部门和个人, 经权限人批准后可 设置备用金,用于零星费用支出,个人备用金一般控制在 2000 元之内,子公司总经理 5000 元以内,部门备用金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 10000 元,远离公司驻外有会计人员的市内项目部 备用金不超过 20000 元,备用金年底还清。

2.5

工程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代付工程款到其项目部或其他业务单位帐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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