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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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



(华东交大理工学09电子商务2班,20090210460235 成伟伟)



要:文章提出了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特点和成因,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诈骗;对策

Analysis on the internet fraud crime in e-commerce field

Abstract:This paper presents the basic concept of internet fraud crime in e-commerce fieldanalyzes it's statscharacteristics andcausesand points out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e-commerceinternet fraudcountermearues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站、网民数量迅速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2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0 6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 4.2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 31.8%。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 1.4 亿,网上支付、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半年用户增长率均在 30%左右,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尽管如此,电子商务应用仍然受到各种安全因素的困扰,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安全的突出问题。调查显示,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中 89.2%的人担心假冒网站,其中,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本文拟就近年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特点和成因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遏制此类犯罪的几点对策。

1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概念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通过数据(信息)交换和屏幕显示、了解商品交易和其他商务活动内容的贸易模式,在突破一切传统的商务模式,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在世界各国兴起。目前,对电子商务的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一般认为,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电子贸易,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基于电子商务活动而随之出现的一种的网络犯罪,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均未提及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犯罪虽然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但是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骗取公私财物的结果与《刑法》明文规定的诈骗罪相同,两者只是诈骗方式、手段不同。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并依《刑法》266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牟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生活的各个领域,人类社会也将逐渐过渡到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的文明社会,但是随之而生的网络虚假信息诈骗也成为人类社会一颗难以根治毒瘤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2007 2月至 12 月,全省共破获各类诈骗犯罪 4 277 起,涉案金额达 1.5 亿元,其中,网络诈骗案件 195 起,抓获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 342 人。2007 年,福建莆田警方查获一对李姓父子在阿里巴巴网站建立虚假公司网站,以超低价格销售 PS3


游戏机为诱饵,多次骗取外籍客户货款多达数十万美元,涉及美国、欧洲等地的境外受害者 10 多人。电子商务领域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到互联网社会的诚信建设,并有可能严重威胁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经对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大量案例进行分 析,此类型诈骗犯罪具备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专业性和组织性。2007 年至 2008 年,据全国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全国网络诈骗犯罪 6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集中在河南、海南和福建三省。从全国公安机关查破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诈骗团伙一般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团伙成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部分犯罪分子专门负责制作、维护诈骗网站、网页,发布虚假信息,一部分犯罪分子专门设法搜集别人的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取款,另一部分犯罪分子则专门充当公司业务员,花言巧语引诱受害者上当。 犯罪对象呈现一定的地域性。就国内已经破获的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因而作案目标主要锁定经济比较发达、子商务活动比较频繁的江苏、浙江及东部沿海一带区域的上网网民,经济欠发达、电子商务 活动较少的西部等区域此类案件较少发生。从全国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的情况来看,受害群众也是江浙和东部沿海一带区域的上网网民居多。 诈骗信息内容具有极大的诱惑性。诈骗者打着台湾、香港集团公司的旗号,谎称有二手手机、小车销售;或谎称有海关罚没的物品,如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手机、小汽车等,以半价和超低的价格销售为诱饵,致使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商家、客户和网民频频上当。 作案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经破获的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案件看,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绝不与受害者见面,接触方式都是通过移动电话、电子邮件、QQ 等。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移动上网,流窜作案,诈骗得手后迅速销毁相关网络证据,然后另辟一套网络虚拟身份和虚假诈骗信息重操旧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作案不受时空限制,波及范围广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借助于互联网诈骗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连通互联网地方,而任何一位上网人员都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前文所提及的网络诈骗案件就是 一起典型的涉外案件,受害对象均是外国人士。

3 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领域的诈骗犯罪 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延伸,既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又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 思想认识错位。诈骗犯罪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扭曲,思想认识错位。从福建省安溪县部分乡镇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来看,当地群众中存在着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以财富论英雄笑贫不笑骗在当地有相当的市场和典型性,一些群众 在错误思想的引导和利益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社会管理弱化。网络诈骗犯罪因其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其较之普通诈骗收益更大,风险更小,而对互联网的社会管理不够严密,也给网络诈骗犯罪更多的可乘之机。政府通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银监、电信企业等等都在互联网监管中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网络诈骗犯罪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呈现泛滥之势。某民间组织网上调查《关于海南网络诈骗现象的调查结果》显示,网民对于海南之所以成为网络诈骗重灾区的原因分析,认为网吧监管乏力、失控得票23.8%“,电信部门管理漏洞百出得票 23.8%“,公安机关办事效率低得票 38.1%“,银行开户管理混乱得票 14.3%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现行刑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不明确,没有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设专节予以规定,难以被司法机关掌握和使用。我国于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法条中规定了普通诈骗犯罪,并将金融诈骗罪和合 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设专节予以规定,从而使诈骗罪的立法有所完善,但对于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的新型诈骗犯罪行为而言,我国于 1996 12 1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 号)虽在诈骗犯罪的数额等方面做了一些解释,但在诈骗类别上方面,则没有规定网络诈骗犯罪。现行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网络诈骗犯罪单独分离设专节内容予以规定,没有考虑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特殊性,难以体现出区别对待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电子商务活动中,人们从面对面的交易和作业变成网上相互不见面的


操作,没有国界、没有时间限制,一些别有用心人员利用互联网的资源和工具进行非法访问、网络攻击甚至蓄意破坏。主要的网络安全威胁有:在网络的传输过程中信息被截获;传输的文件可能被篡改;伪造电子邮件;假冒他人身份;不承认或抵赖已经做过的交易。 4 打击和遏制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河南、福建、海南等地重点人群,在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网络游戏网站等重点部位进行财富观、道德观、荣辱教育,培育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区域,要组织专门工作队入户入村,以广播、报纸、电台、晚会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 强化网络安全管理。要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通信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等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共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通信管理部门作为互联网主管部门,要组织电信运营商加强对主机托管网站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最新动态,进一步拓宽防范和打击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交互式论坛都要成立专门安全组织,建立网络信息巡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对相关账号等进行冻结、确认,保存相关电子证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增设网络诈骗犯罪相应的法律条款,将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诈骗犯罪包含其中,在《刑法》第 266 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增设一款,以法律形式对网络诈骗犯罪明确规定。同时可参照 2004 9 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骗领银行卡或者贩卖存折、储蓄卡等关联犯罪行为加以明确。同时,在证据规格方面,应在刑事诉讼中将电磁记录列为证据范畴。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由于网上交易的人们不可能都互相认识,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可以采取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系统、数字(信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防病毒系统等技术,特别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密码技术实现电子交易安全,较成功地解决了互联网交易中的数据保密、数据不被篡改、交易方能互相验证身份、交易发起方对自己的数据不能否认等关键性问题,确保了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它是目前电子商务领域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 加强对网民的宣传,提高网民自我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伎俩,加强对已破获的网上诈骗案件的宣传,使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要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悬赏奖励等办法,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制作和发布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公益广告,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法,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华鸣,蓝若宇.电子商务教程[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2] 彭远春,论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预防[M].湖南大学,2010-05-01.

[3] 罗意欢; 钟胜华.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情况调查与预防建议 [M].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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